(2017)黑0104执1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万军与董佳、綦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军,董佳,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万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九道街40号3层3号。被执行人:董佳,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市职工医学院招生培训办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86-1号6单元7-8楼1号。被执行人:綦凯,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中心行政院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路6号华山国际商务中心7层1号。本院在执行陈万军申请执行董佳、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董佳、綦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冻结被执行人董佳银行存款3500元,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董佳、綦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董佳、綦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