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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佳佳、冀志芳、冀新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佳佳,冀志芳,冀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59号申请人:孟佳佳,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子干乡西南贾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冀志芳,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7809232868。被执行人:冀新刚,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90060428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佳佳与被执行人冀志芳、冀新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冀志芳、冀新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孟佳佳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