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晓楠、葛翠侠与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楠,葛翠侠,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晓楠,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葛翠侠,女,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晓楠、葛翠侠与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已受理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2执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