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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昌标准件模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320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天津市中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昌标准件模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2民初3320号判决书中“天津市华昌标准模具厂”补正为“天津市华昌标准件模具厂”。审 判 长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陪审员 孔晓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