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伟军与应龙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军,应龙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780号原告程伟军,男,1973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项嘉佳,浙江丽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龙武,男,1986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程伟军与被告应龙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程伟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鲁群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