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程飞、曾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飞,曾水根,刘德雄,聂绍金,孙国平,曾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626号申请执行人程飞,男,1970年4月12日生,住永丰县。申请执行人曾水根,男,1976年11月18日生,住永丰县。申请执行人刘德雄,男,1973年9月26日生,住永丰县。被执行人聂绍金,男,1963年1月12日生,住永丰县。被执行人孙国平,男,1976年12月3日生,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曾二平,男,1979年7月25日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程飞、曾水根、刘德雄申请聂绍金、孙国平、曾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聂绍金、孙国平、曾二平应支付申请人程飞、曾水根、刘德雄案款107690.11元,承担执行费1515.3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7690.1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聂绍金、孙国平、曾二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涌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