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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258号

卢建新、黄庆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建新,黄庆海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卢建新,男,200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黄庆海,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建新与被执行人黄庆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庆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卢建新人民币10345.62元,承担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5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庆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黄庆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庆海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庆海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要求申请执行人卢建新1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黄庆海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卢建新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月生

审 判 员  谢金荣

代理

审判员  刘志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兴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