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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军与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军,唐兵,李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3578号原告: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梅、曹哲,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兵。被告:李立辉。原告郝军与被告唐兵、李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梅、曹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兵、李立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及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唐兵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11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李立辉为共同被告,认为借款发生在被告唐兵与李立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立辉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10日,被告唐兵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2.5%,双方为此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唐兵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唐兵支付了截止至2015年1月10日的利息12000元及本金96000元,此后未再还本付息。被告唐兵、李立辉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婚姻登记信息、借款合同、借条、收据及通过挂号信主张债权的相关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收据等证据,拟证明在2014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该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唐兵、李立辉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应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1000元和诉讼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并于2017年5月起诉到人民法院,本案在诉讼时效内。被告唐兵、李立辉未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证据真实性。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为案件事实。本院还查明:被告唐兵、李立辉于1992年11月20日在岳阳市君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唐兵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和收据以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足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160000元出借义务,被告唐兵应按约定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唐兵借款后支付了截止至2015年1月10日的利息12000元及本金96000元,唐兵应继续向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2015年1月1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本院仅支持原告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向被告唐兵收取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唐兵应承担律师费11000元,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证明,属于《借款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代理费,该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3000元;被告唐兵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被告唐兵、李立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唐兵所欠原告债务,李立辉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唐兵、李立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兵、李立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郝军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唐兵、李立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郝军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郝军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唐兵、李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王佳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