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锦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锦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3871号原告: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903号(陶然花园)小区6幢。法定代表人:莫光宁,总经理。被告:周锦衍,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垌心屯**号,现住贵港市,原告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锦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锦衍于庭外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贵港市农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