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顾燕与周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燕,周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749号原告:顾燕,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周薛,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顾燕与被告周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37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5日被告以开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3741元,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归还,经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周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31日,周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因开店资金不足问顾燕借现金23741元整(贰万叁仟柒佰肆拾壹元整),承诺等店一转立马把钱结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薛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374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薛应归还原告顾燕借款23741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周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10×××76)。审 判 长 吴 丹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