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保柱与高成峰、刘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柱,高成峰,刘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2459号原告:李保柱,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罗平县。被告:高成峰,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罗平县。被告:刘彩英,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罗平县。原告李保柱与被告高成峰、刘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保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保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荣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