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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桂君与李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桂君,李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9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桂君,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功益(李娟儿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宋桂君因与被上诉人李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桂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娟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李娟家棚顶及墙壁裂缝漏水系其自己砸墙造成的。李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李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恢复原状;2、排除妨害,即严禁向楼板砸重物;3、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4、赔偿房屋损失价值8000元;5、受损相机维修费1000元;6、宋桂君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娟系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45号122房屋业主,李娟与宋桂君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李娟称宋桂君向楼板抛砸重物导致李娟家房屋受损造成损失。经一审法院在李娟家进户调查,李娟家棚顶及墙壁均有漏水情况。李娟在庭审中亦提供邻居证人证言证实宋桂君有抛砸重物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娟房屋的棚顶及墙壁存在裂缝并多处渗水,从一般生活常识理解,应属楼上房屋漏水所致。另,根据涉案房屋管辖社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宋桂君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对李娟主张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诉请予以支持。关于李娟主张宋桂君赔偿房屋损失及相机维修费一项,李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脑、相机及床上用品系由于宋桂君家漏水所致以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但考虑到由于漏水确实给李娟家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宋桂君赔偿李娟损失1000元。关于李娟主张宋桂君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一项,李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患病治疗系由宋桂君侵权所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李娟该诉请未予支持。关于宋桂君在庭审中称李娟家漏水与其无关并要求对李娟房屋进行鉴定的抗辩意见,在向宋桂君送达法律文书时未让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入户查看实际情况,庭审后亦不配合一审法院入户查看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无法知晓宋桂君房屋的实际情况,故就宋桂君仅主张对李娟房屋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受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宋桂君对李娟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45号122房屋的棚顶及墙壁进行修复;二、宋桂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娟房屋财产损失1000元;三、驳回李娟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宋桂君承担(李娟已预交,由宋桂君直接给付李娟)。本院二审期间,宋桂君提供了其房屋内部照片两张,证明其没有对房屋进行改动。李娟认为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宋桂君所要证明的问题。宋桂君还提供了一份报警情况登记表,证明漏水是李娟自己家砸墙造成的。李娟认为该报警情况登记表中记载的内容均是宋桂君的陈述,没有证明力。李娟提供了一份视频光盘,证明其家里近期仍然漏水。宋桂君认为这段视频是在一审庭审后拍摄的,视频拍摄的内容是李娟家厨房的漏水情况,与其卫生间漏水不是同一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娟家屋顶、墙壁裂缝以及漏水问题是否为宋桂君侵权所为。宋桂君上诉主张李娟家的损失是其自己砸墙及擅自拆改造成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李娟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社区的情况说明能证明宋桂君确实存在抛砸重物等扰民行为,而且在二审审理期间宋桂君亦同意对李娟家的漏水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情况,能够认定宋桂君对李娟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应对李娟的损失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宋桂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宋桂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那 卓审判员 范 猛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