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淄博茂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茂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62号之二申请人淄博茂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博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5号楼15号。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余庆明,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淄博茂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2453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菏泽东明支行(账号:80×××64)的存款55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