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德志、秦通富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志,秦通富,王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317号申请人:刘德志,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秦通富,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4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王玲,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3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刘德志与被申请人秦通富、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德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通富、王玲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款在10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申请人刘德志与案外人王某自愿以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xxxx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执字第516-1号执行裁定书中确认的被申请人王玲在遂宁市慈航路358号荣兴欧洲新城xxxx号房屋的拍卖款在10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二年;二、对申请人刘德志与案外人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号凯丽滨江xx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德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春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