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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石秀宏与罗珍、何俊斌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宏,何俊斌,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石秀宏,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何俊斌,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扬子银行内退员工,户籍地弋江区。被执行人:罗珍,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秀宏与被执行人何俊斌、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