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长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支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401号原告:孙长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负责人:王改霞,系该支行行长。原告孙长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孙长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俊撤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孙长俊负担。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青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