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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辖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满意顶材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天龙满意顶材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天龙满意顶材店。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元亨家居广场负2F楼222号。注册号:510402600199292。负责人:张忠年,该店经理。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东区满意顶材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民初96号民事裁定。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建设施工合同,本案不属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按照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攀枝花市东区天龙满意顶材店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外科吊顶安装工程合同》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双方未签订过建设施工合同,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向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