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容睿、陈铸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睿,陈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容睿,女,1983年9月11日生,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陈铸忠,男,1951年8月27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20418元及支付诉讼费用183元,但被执行人陈铸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容睿于2017年7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铸忠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容睿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3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莫燕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