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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同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同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785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杰,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凤梅,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同府,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同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