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成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37号被执行人:王成康,男,1989年6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平市闫庄镇大白水村人。本院在执行王成康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成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