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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成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37号被执行人:王成康,男,1989年6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平市闫庄镇大白水村人。本院在执行王成康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成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