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4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B座10B-1。法定代表人张显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丽,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胜永攀,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电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16919146号“AE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第28类纸牌、护面等商品上与第8993249号“Ae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截止判决当日,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一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字[2016]第105421号《关于第16919146号“A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其上诉理由是: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一电公司。2.申请号:16919146。3.申请日期:2015年5月11日。4.标志:5.指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2-2803;2807;2809-2810):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模型;纸牌;彩弹枪(体育器具);护面;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2.注册号:8993249。3.申请日期:2010年12月27日。4.初审公告日期:2011年10月6日。5.注册公告日期:2012年1月7日。6.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7.标志:8.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2-2805;2807;2809-2811):玩具;纸牌;扑克牌;智能玩具;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身;钓具;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105421号《关于第16919146号“A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2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AEE”,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牌、护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牌、护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一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纸牌、玩具模型等指定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之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四、其他事实2016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一、初步审定在第28类:“游戏机,射箭用器具,电子靶,拉拉队用指挥棒”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28类:“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模型,纸牌,彩弹枪(体育器具),护面,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一电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一电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电公司提交了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1853号《关于第8993249号第28类“AE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本院审理过程中,一电公司提交了商标局2017年第1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公告载明引证商标已于2017年5月6日被公告予以撤销。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第28类纸牌、护面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上述原因,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该事实的发生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将产生重大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一电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综上所述,一电公司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基于本院审理期间发生的新的事实,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均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046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5421号关于第16919146号“A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就第16919146号“AEE”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审判长 岑宏宇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依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