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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赵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民初162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新区,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女,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曹某某,男,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某,女,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王某某与曹某某、赵某、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褚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曹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被告曹某某、赵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告王某某出示的借条为证。2013年1月11日被告曹某某、赵某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原告王某某出示的协议书为证,协议书上表示被告曹某某以陈家店工商所北邻门市做抵押,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两次借款均由陈某某担保。被告曹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系担保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某、赵某未做答辩。被告陈某某辩称:关于曹某某借款中的10万元,王某某要了曹某某一个车,折合多少钱他们商量,我知道曹某某一个不错的开了个门厂,弄了些门给原告,车和门折合人民币10万元。关于借款中的20万元,希望法庭把门市调查清之后再做处理,门市盖好之后租赁出去可以还多少钱给原告,当时我说20万我不敢担保,我也跟他们说了,原告说把门市抵押上我才同意担保了。对于陈某某的陈述中的10万元,原告只认可曹某某以各种方式偿还了8万元;对于曹某某在借款中抵押了门市无异议。经审查查明:被告曹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曹某某于2012年4月30日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10万元,由被告陈某某提供担保。后曹某某以各种方式偿还了8万元,尚余2万元。被告曹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20万元,由被告曹某某位于陈家店工商所北临门市做抵押,同时陈某某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借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借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借款人曹某某,担保人陈某某”,“今借王某某人民币现金20万元,借款人曹某某,担保人陈某某”),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今有曹某某借王某某20万元,以陈家店工商所北临门市做抵押,借款人曹某某),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应当按时偿还。此借款系曹某某与赵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应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称曹某某偿还了10万元,原告只承认偿还了8万元,陈某某对曹某某偿还了其余2万元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某某、赵某应继续偿还原告2万元,陈某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借款20万元,虽然被告陈某某进行了担保,但被告曹某某以自己的门市作抵押,故陈某某应对原告实现了抵押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某某、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赵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赵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万元。在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曹某某所抵押的位于陈家店工商所北临门市行使抵押权后,被告陈某某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曹某某、赵某、陈某某负担4253元,原告负担15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计山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