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4执9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侯晋平与刘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晋平,刘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4执94号之六申请人:侯晋平,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刘俊华,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晋平与被执行人刘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西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俊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俊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俊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7700037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7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