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方、塔丽英诉被告徐向龙、马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方,塔丽英,徐向龙,马亚兰,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612号申请人宋方,男,汉族。申请人塔丽英,女,汉族。被申请人徐向龙,男,汉族。被申请人马亚兰,女,汉族。被申请人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宋方、塔丽英诉徐向龙、马亚兰、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方、塔丽英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向龙、马亚兰、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4111.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方、塔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向龙、马亚兰、陕西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4111.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