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王立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王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立柱,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2017)鄂1202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立柱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1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