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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真,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丛,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719616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