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5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涛与张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涛,张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310号之一原告:胡涛,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张卫,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涛与被告张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涛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