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咸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咸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丁咸宏,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现住当涂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咸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凤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咸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至10月间,被告人丁咸宏在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住所内,先后为鲁某、王某、曹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咸宏在八个多月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咸宏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丁咸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与鲁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与鲁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与鲁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王某金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5.过了两、三天之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王某金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6.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与王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7.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其位于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与曹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8.2016年9、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与曹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9.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咸宏在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洞阳农贸市场东侧居民楼最西侧车库的住所内,与曹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2日,被告人丁咸宏因吸毒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吸毒情况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咸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王某、曹某的证言,尿样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人丁咸宏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咸宏在八个多月内多次在其有权控制的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咸宏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咸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