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东皖车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皖车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皖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毕胜学,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蔡丽红,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纬四路。法定代表人:郑向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安徽东皖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3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张传海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