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静静、刘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静,刘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5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静,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倩,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静静因与被上诉人刘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上诉人王静静一审审理过程中和上诉状中提供���地址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应视为上诉人王静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静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静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