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小球与申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球,申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球,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邵阳县白仓镇迎丰村。被执行人申正中,男,汉族,1962年11越4日出生,住邵阳县白仓镇沙河村杉木组。申请执行人李小球与被执行人申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52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665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制作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3执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向阳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黄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