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姜二龙、张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二龙,张瑞,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66号申请人:姜二龙,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张瑞,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34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瑞、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32000元的工程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