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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登基与洪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登基,洪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107号原告:黄登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德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登基与被告洪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黄登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登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91元,由原告黄登基承担。审判员  温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