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登基与洪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登基,洪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107号原告:黄登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德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登基与被告洪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黄登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登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91元,由原告黄登基承担。审判员 温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