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财保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7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聂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薛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4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王某某以在马庄小学西侧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冀0109财保0007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聂某某驾驶登记在薛某某名下冀A×××××号三轮汽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担保书,保证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现被保全人聂某某、薛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供聂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28中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其它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聂某某驾驶登记在薛某某名下冀A×××××号三轮汽车的扣押。二、冻结聂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28中20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