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执1851号

魏秋懿曹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利红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851号被拘留人:曹利红本院在执行魏秋懿与曹利红(2017)浙1123执1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曹利红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