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玉英与苗佩华、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72号武玉英:苗佩华、陈秀华:申请执行人武玉英与被执行人苗佩华、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玉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7000元及利息,该案2016年4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未执行13000元,本院2016年7月19日执行10000元,支付武玉英10000元,2016年8月19日苗佩华尚欠武玉英3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佩华向本院交来3000元。被执行人苗佩华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武玉英与被执行人苗佩华、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