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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胜利与欣叶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有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胜利,欣叶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有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393号原告:程胜利,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枝(系程胜利妻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欣叶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12号利港尚公馆3-4幢A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95487D。法定代表人:叶长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有洲,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胜利与被告欣叶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有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程胜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