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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喜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李喜全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1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定县。法定代表人岳富国,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全,男,汉族,1955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平定县。上诉人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喜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志国审判员  张瑞文审判员  郭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