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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丽娟、练良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练良财,柳爱祯,张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练良财,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柳爱祯,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福长,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练良财、柳爱祯、张福长在(2017)浙1181执12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练良财、柳爱祯、张福长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柯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