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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杨慧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91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89号。负责人:唐伟,行长。被申请人:杨慧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慧峰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手续。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