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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0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海临与孙世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临,孙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0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海临,女,200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南台村。被执行人孙世民,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南台村。申请执行人孙海临与被执行人孙世民(2016)鲁1002民初4441号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4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