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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母军周、乔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军周,乔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母军周,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乔占胜,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母军周与被执行人乔占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29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延波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