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8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武、孟爱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武,孟爱民,李俊山,陶春霞,孟祥军,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80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修武县为民路128号,注册号:410800000004018。负责人韩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莉,该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侯武,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孟爱民,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李俊山,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陶春霞,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孟祥军,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王玉平,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修证执字第69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俊山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存款20036元,帐号为(26×××46CNY0);被执行人陶春霞在中国银行修武为民路支行存款2538元,帐号为(24×××00)。本院依法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李俊山、陶春霞等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俊山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存款20036元,帐号为(26×××46CNY0)。二、扣划被执行人李俊山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存款20036元,帐号为(26×××46CNY0),扣划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三、解除被执行人陶春霞在中国银行修武为民路支行存款2538元,帐号为(24×××00)。四、扣划被执行人陶春霞在中国银行修武为民路支行存款2538元,帐号为(24×××00),扣划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