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志刚与叶得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刚,叶得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2599号原告:彭志刚,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峰,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得乾,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主要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志刚诉被告叶得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等共计755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20时15分许,在日兰高速215KM+570M处,被告叶得乾驾驶鲁Q×××××重型货车,与原告彭志刚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严重损失,车上六人受伤。本次事故交警勘察认定,被告叶得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叶德乾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叶得乾辩称:我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我已经为原告方垫付了15000元的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辩称:在核实投保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架号安全锁等证件后,且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的情形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法赔偿。本事故另外造成人员受伤,请法庭处理本案时酌情分配各保险分项限额。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财产损失中没有交通费的赔偿项目,不予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叶德乾驾驶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日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15KM+57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原告彭志刚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致6人受伤、车载货物、随身物品、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认定,被告叶德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由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委托,经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鲁H×××××号小型客车的车损和物损为71299元,原告支付鉴定评估费3300元。本院认为,叶德乾驾驶机动车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外的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提出的本事故中有人员受伤,保留份额的主张,因本案系财产损失,不占用人身损害的赔偿份额,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叶德乾主张垫付了15000元的医疗费,与本案的财产损失没有关联性,本案不予处理。原告方要求的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71299元、鉴定评估费3300元,共计74599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为2000元,交强险限额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为725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曲阜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账号:81×××68);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支付原告725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曲阜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支行。账号:81×××68);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叶德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