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元龙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元龙,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元龙,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苏永馥、高玉兰,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元龙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元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市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