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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邱祝平、邱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邱祝平,邱洪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逸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行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邱祝平,男,199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新县。被告邱洪伟,男,1954年10月24日,汉族,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邱祝平、邱洪伟金融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