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鑫与张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鑫,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罗鑫,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金惠小区附近。被执行人张冬冬,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天成乡黄土崖村。本院在执行罗鑫与张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冬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冬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冬冬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冬冬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