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78号申请人韩珊珊。被执行人王亚军。申请执行人韩珊珊与被执行人王亚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吉0103民督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内容为:“被申请人王亚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珊珊借款105000元。申请费8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送达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3民督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