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梁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516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被告:梁华华。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邵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