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开泰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岳庄钢材市场五区*号。
被执行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86626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